征收时什么是别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房屋”的界定如下: 可见,通常情况下的“房”是指用于居住的房屋,但不包括住宅区配套的非居住房屋(如幼儿园、公厕等)以及农村自建房。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是对一般情况的定义,存在特殊情况下《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况例外。
即,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谓“类似房地产”,指的是被拆迁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同一幢楼的房屋或相邻地段相近用途的临时建筑,其市场评估价基本相同或者接近。这种情况下,被拆迁的私人自建房虽然从性质上不属于商品房,但是其价格却可能是商业房的,因此是“可征可迁”状态。当然,这种特殊情况下的“房屋”是广义上的概念,已经包含了“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内了。
所以,在涉及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建的情况下,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和功能转换,可能会选择将部分历史遗留的自建房和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房屋自然就不属于“房屋”范畴了。 综上,如果征收方以违建为由拟将你家的自建别墅拆除的,你可以通过申请责令限期改正、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