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些企业是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资金数额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有必要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根据上述文件,将各类企业的划分标准公布如下: 小型企业 工业企业中,年主营业务收入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
其中: (一)中型企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小型企业:职工人数100-200人,或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商业企业中,年主营业务收入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企业中,年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企业中,年营业收入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为小型企业。 零售业企业中,年主营业务收入低于20万元人民币为小型企业。
住宿业企业中,年营业收入低于20万元人民币为小型企业。
餐饮业企业中,年营业额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为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微型企业是指用人单位全部职工总数不超过50人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年营业收入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为微型企业。
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类型: 金融机构、房地产公司、销售佣金等中介服务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