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与股票可以质押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对“股权”“股份”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 所谓“股权”,按照《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共益权是为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监事权等。
其次,我们来看“股份”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就产生了法定的股东名册,记载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等信息。也就是说,通过登记的方式,把公司的资本划分成相等的部分,以供股东们进行持股数的确认,从而产生股份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股 份:由公司依法核发,载明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数 的证明文件就是股份。所以,从形式上看 ,股份是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证券登记交易所中的有形载体(证券登记所目前只登记上市公司股份);但从实际内容来看,股份是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是股东享有权益的证明。
我们再看一下“质押”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这里的“以股份出质”,其实指的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份出质”,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抵押权的对象。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抵押人接受债权人设质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将股份作为质押标的物是否合适。我们认为,从规范市场的角度来看,将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是合适的。因为如果允许股权的随意流转,则势必会扰乱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破坏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同时,为了维护债券的安全和有效发行,也需要对债券债务的清偿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法律要求以股权出质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且只能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