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价为含税价吗?

储诗叶储诗叶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有关资产的下列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一、已经足额提取折旧或者摊销的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改建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准予扣除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或大修时发生的支出,不再通过当期的费用,而是要作为改建或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方式不同,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也是不同的。通常通过支付价款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折旧的计税基础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支出”的经济原则,以税前可扣除的支出作计税基础,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或费用可予扣除;未按税法规定,而超标准、前扣除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改建或大修理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扣除已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或费用,以加计50%后予以扣除。比如某企业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实际成本500万元,并已经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100万元(该折旧额在税前作费用扣除。),现对剩余价值400万元的机器进行大修理支出,共发生符合规定的大修理支出450万元。按照规定,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650万元(500-100+450x50%)。如果超过50%规定的大修理支出为400万元,则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建且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时,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所称“50%”以上、“尚可使用年限”可按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长20年)的60%计算,即最长可按12年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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