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企业诚意基金?
所谓“企业诚意金”,实际上就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前,为了体现自己的“诚意”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定金,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但和购房者向售房者支付的“定金”不同,它是由买方(受让方)先行支付至第三方账户,在满足约定条件时,由第三方将定金转交给卖房者,从而保障交易的实现。 通常来说,企业诚意金的金额远远大于普通定金的数额——毕竟对于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来说,一两百万的资金额度并不是什么大问题,因此能拿出这么多资金来作为企业诚意金的例子也并不少见;而反观普通的房屋买卖,一般最高也只能收取不超过20万元的定金。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企业诚意金”是作为一种“定金”性质的资金存在,但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担保法》所定义的“定金”。这是因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属于担保形式中的一种,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定金抵作赔偿金或要求定金罚则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财产所有人及财产持有人。而在本案中,由于支付定金的一方为企业而非自然个人,并且也并非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故不产生定金罚则的法律后果,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定金可以退回。 但是,即便企业诚意金不适用《担保法》关于定金的各项规定,其作为一种债的担保形式,仍然具有定金的所有功能,即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此,企业诚意金也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 “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