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控制人是谁?
2月17日,证监会宣布对上海三毛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三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上海三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全面反映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的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者重大的购建固定资产行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披露,但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充分反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时,应当将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和非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单笔或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借款;
(二)单笔或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借款,借款期限超过1年; (三)单笔或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四)单笔或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担保,担保期限超过6个月;
(五)其他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 上证所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方非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贷款、提供担保等财务资助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