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几套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这个词其实是个概念上的错误,应该叫“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我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都明确: “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 “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而“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单位和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这三类养老保障制度互为补充,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责任,又充分发挥了企业和职工的主导作用。 目前,我国的社保体系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保险为核心,每个险种都有相应的待遇,实现社会覆盖率和基金统筹率100%的目标。
其中,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纳的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单位缴费,不需要个人参与。 只有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划入。
中国主要有两套住房公积金,一是用于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分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前者以各地房改办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或“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形式存在,后者则以住房公积金形式存在,两套资金在属性和管理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各地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思路,普遍建立了“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其基本做法是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造价为依据,按照职工的工龄确定住房面积标准,以“月收入限额”为工资基数,按一定的比例作为补贴年限,计算出职工住房的货币化补偿金额,随职工工资发放到个人,或一次性或分期存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有以下区别:一是性质不同。“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是职工购买住房的货币补偿,属工资范畴,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而住房公积金则属于社会基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二是发放形式不同。“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主要通过“住房补贴”的形式按月或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部分作为“购房贴息”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其发放只限于无住房或未达标住房的无房职工,有住房且面积达标的职工不享受此待遇。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从外市调入的职工,则要从正式参加工作或调入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有无住房及住房面积均无限制。
三是资金来源不同。“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全部由单位按月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其资金完全来源于职工个人的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住房公积金则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单位缴存的部分首先应归职工个人所有,其次是归单位所有,属于个人与单位共同所有。
四是政策执行时间不同。“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在住房制度改革完成后将不再执行,因此带有过渡性,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确定长期性的职工住房储金,需要长期执行。在实际管理中,许多城市在制度设计时,有意将“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个人住房公积金实行并轨管理,统一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