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外贸易登记在哪?
外经贸部关于发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各直属外贸集团公司,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国务院批准了外经贸部制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是完善外贸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备案登记能够明确责任、规范行为;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可以确保交易安全、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实行备案登记后,原来由海关负责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外经许可证”改为由商务部门审核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对于未取得备案登记的进出口企业,海关不予办理通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外汇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开立账户、办理结汇或售汇手续。已经取得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须持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表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部正在研究制订统一的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监管系统,并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今后,将逐步推行网上报审和审批,并实现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网,实现信息互通,使企业享受快捷方便的服务。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们将积极推进外贸经营制度的创新,扩大经营主体范围,放宽市场准入政策,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有机会参与国际竞争,分享国际化带来的利益。
二○○○年十二月七日,《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规定: “国家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各方依法认缴的出资额总和。 ”据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立项、审批、注册资金实缴等,比原《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有较大增加,相应地,我部对外贸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准权限也作了调整。请参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