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怎么抵押做贷款?
2023年2月1日,湖北咸丰一村委会将抵押该村300余村民房屋建设用地,向中国建设银行咸丰支行申请300万元贷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据了解到的,咸丰县活龙信用社向花坪镇双寨村四组发放210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该村四组以房屋拆除重建作为抵押,双寨村民委员会与咸丰活龙信用社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双寨村四组以本组集中联建71套房屋及71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12月,该笔贷款将到期,因该村无力还款, 双寨村四组与咸丰县农村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就双寨村四组71套还建安置房签订的《还建协议》(以下简称《还建协议》),将71套建安置房用于抵顶该改造贷款。然而,《还建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所还建71套安置房中的33套具体房号。
农村集体组织不得非法抵押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的规划,尽量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第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土地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第十五条,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属证书、有偿使用合同、面积等资料,申请证书变更登记。
可见,设立单独的所有权性质上的房产,属于集体组织所有,其使用权能对集体土地以外的第三人受到限制,要对其土地使用权能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应当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抵押。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土地管理机构,无权批准土地作抵押。
村委会将村民房屋建设用地抵押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依法征收,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所以村委会没有权利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抵押方式进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的建筑物,但地上附着物除外;(四)所有权共有的房屋,但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耕地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不能进行买卖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