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手续怎么审批?
办园条件(四项目、六保证)
办园条件是进入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从事学前教育、高等教育、义务教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
(一)基本硬件。包括园舍建筑、室内设施、卫生设施、户外活动场所,以及适合幼儿的桌椅、床铺、玩具、幼儿图书等。办园条件应当达到国家的有关标准;有条件的,配置适当的现代化教育设备,对幼儿进行多方面能力训练。
(二)人员配备。幼儿园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园长、副主任、教师、医务人员和厨务人员,并聘任专、兼职人员。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幼儿园要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三)经费来源。举办人自有、受赠的或融资的园舍或固定资产,需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五日内报当 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可开设帐户,开辟稳定的经费来源,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公示,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机构管理。幼儿园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制度,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实行财务公开,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规范和有效。财务报告应当报举办者或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申报、查询。
六保证
(一)保证婴幼儿的人身安全是幼儿园工作的首位责无旁贷的任务。
(二)保证幼儿有良好的进食习惯,保证儿童每日摄取充足的营养,养成不挑食,不暴饮暴食的良好习惯。
(三)保证儿童能有充足的运动机会和游戏时间,培养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体质。
(四)保证让儿童在集体生活中培养合作、忍让和独立性等良好的品德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保证对儿童的智力发展进行合理、规范性的训练,提高其智力水平和适应性。
(六)保证教师以适宜的行为方式对待儿童,尊重儿童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不体罚、嘲讽、挖苦体弱和生理有缺陷的儿童;关心爱护儿童,坚持正面教育,以表扬和鼓励为主,教育和训练儿童遵守基本的行为规范,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