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有哪些?
联邦法与州法
美国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国家的政权组织和国家权力分为联邦(中央)和州(地方)两个对等的政权,因此它的法律也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类,其法律渊源也分为两种。
美国的国会、总统、联邦法院分别按照联邦宪法及其法律的规定分别拥有各自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其效力范围也由联邦宪法相应决定。以国会为例,根据宪法的规定,属于国会立法的事项包括:规定义务服兵役制、宣布战争状态、制定财政开支预算、制定税法及国际条约的缔结,等等。属于国会无权立法,而应由宪法修改规定的有:关于宪法修改程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各州的边界、关于废除州建制或新设建制以及关于宪法上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方面。这样,就形成了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例为渊源的“联邦法”。
“州法”是美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50个州的法律构成50个各具特色的“州法体系”。每个州的法律体系的构成都类似于联邦法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判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州法”的形式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各州的宪法,它的权威与地位决定了由其规定的事项属于“州法”重要规范的来源,其条文不仅成为该州法的母法和本源,而且还成为该州法的法院的审判依据。二是州法律以及州的行政法规。各州的立法权的行使机关是各州议会。各州议会的权限主要由各州的宪法规定。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通过各州的成文法典反映出来。从范围来看,主要涉及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如俄勒冈州的法规多达1800多种,组成了该州的法典。
判例法与成文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是判例法,它来源于国家判案的成例。判例法一般没有统一的法典式条文,而是从众多判例中归纳为法律规则,分散于各种判例汇编之中,是“不成文法”,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逐步制定和完善法律,其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它的约束力。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法官判例的基础上,其司法体制强调“遵守先例”。判例法一般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以普通法法院的判例为表现形式的判例法。普通法具有“遵循先例”的特点,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1、“一事不再理”原则。2、禁止反悔原则。3、不得在低级法院变更或撤销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对某一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衡平法是以大法官法院的判例所形成的判例法。“衡平法”由特殊法院——大法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本着公平、正义、良心和诚实信用原则,从实际、酌情处理具体案件,因而形成了在法律之外的法律,即衡平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一般是不成文法的整理、汇编、修订和改革的产物,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的法律,只对以后产生的法律有效,对其生效以前的法律无效。在美国,国会制定、总统批准的法律,总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等都是成文法。成文法的效力要优于判例法,可对判例法修改、补充或废除,成文法不仅约束法官在以后的审判中怎样判案,对其生效以前的判例判得是否正确也可以做出判定。在美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成文法或判例法都不发生效力。宪法判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