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损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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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成本 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支出,如原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用等,不管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但以下三项除外: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因应税销售收入减少而应结转的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进项税额;

(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占用资金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称“生产经营过程”是指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但不包括纳税人的自营出口业务和免税项目。

2、增值税 如果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话,那么还可以计入增值税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

(三)购进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部分的进项税;

(四)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产生损失的项目就更多了,除了正常的合理损失以外,还有以下这些:

①违反税法规定的损失,如企业逾期归还贷款,银行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收回的利息;

②财产损失,包括被盗窃财产、发生灾害事故毁坏财产、盘亏的财产等,按规定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余款;

③已作损失处理的财产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赔偿处理决定的财产;

④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及其已经计入成本的罚款;

⑤财政、税务机关依法作出退还多征税款的决定并已退税款的应纳税额;

⑥其他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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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损失税前扣除可分为“法定损失”和“非法定损失”。法定损失是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各种损失,法定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等;非法定损失,即会计所核算的损失超过法定损失的部分。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和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不得列入企业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企业的赞助支出、滞纳金、罚款、罚金、非公益性捐赠、未经核定的准备金等各种支出。

同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超出税法规定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税法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规定执行。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损失中,凡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已经得到赔偿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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