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会有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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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举例子,比如A和B是朋友,A投资了B的公司20万,这20万元属于A对B的债权,而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一般这种情况会由法院先判令解散公司,在清算后判断是否“资不抵债”),这个钱就会成为A对B公司的债务,当然这个时候如果还不够还钱的,剩余的钱作为利息,应该继续向A追偿。 至于你提到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股东的责任限额,另一是公司经营中是否存在股东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情况。

第一个问题很好理解,就是股东承担公司对外欠债的责任总额不会超过自己出资本金加上累计盈利;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股东通过虚假交易,如虚构采购合同等将公司资产转出,或利用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频繁转账,将公司资产转移到私人账户上,然后据为己有,这些都会损害公司的权益,从而直接导致公司对外负债时,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当然,股东如果确实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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