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赠的股份有红利吗?
A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B、C、D三人分别出资20万,各占股20%,E出资30万,占股30%.之后A进行增资,注册资本变成500万元,实收资本也是500万元。
在增资过程中,A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规定:除E外其他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F公司,占新增资本的40%;F公司为甲公司唯一股东,转让后F持有A公司51%的股权;E对F公司的受让行为予以同意。
那么请问在这过程中,谁做了虚假记载和披露?谁应该承担责任并如何承担责任? F是否是当然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益? E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首先,F公司在成为A的公司股东后,应认定F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90万元债权(等于F公司投入A公司的资本)转为A公司的股权。 此时,因为A公司所有的财产并不足以清偿F公司的90万元债务,所以F公司享有的90万元债权就转化为A公司的股权并相应增加A公司的注册资本金。F公司的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债转股的行为,并且是完全符合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原则的。
其次,F公司与E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关系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经登记的股份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由于E本身作为A公司的原始股东,其股权的取得是没有对价的,因此E与其继受人F之间的股权变动是否真实发生是存在质疑的。如果确认二者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不成立,则F直接获得A公司40%的股权并没有依据。
最后,虽然F公司与E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没有事实基础,但如果F公司实际取得了A公司的控股权且能够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决策权)的情况下,可以认为F公司实际已合法获得了A公司的股东地位,并且有权要求将相关股权变更至名下。而E作为原股东,有义务协助公司及新股东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