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增设卫生间违法吗?
1、从规划角度看,在卧室里面设置一个卫生间,属于房屋使用功能的改变,应该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2、从房产管理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商品房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保修义务。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开发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形的确很多见,因为一般购房合同中都有关于“该商品房应当符合的质量要求”,而房开商往往以“合同约定不明”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那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业主该怎么办呢?建议首先与房开商协商解决,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以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漏水原因作出鉴定报告。
3、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 案例1:原告胡丽诉被告王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2015)黔东民初字第969号】: 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胡丽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是适格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认定无效”之规定,因原告不具有从事建筑业的主体资格,故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基于以上理由,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案例2: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13民终4635号】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及标准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违约金等条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前述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而上诉人未按约配合被上诉人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的,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竣工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 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出卖人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属证书交给买受人”,被上诉人在约定时间不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