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资金如何认定?
投资资金的认定,是公司作为当事人在涉及其与外部第三者的经济往来中,对自身所投入的资金数额所作的一种主观判断。由于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意思表示,这种判断应被视为一种自认,并因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自认仅对投资资金的数额有证明效力,即对外能够产生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数额存在的证据效力,但不能以此否认该事实的存在及其性质;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因股东出资形成的资本金数额属于公司的财产范围,故对公司股东而言,其向公司投入的全部款项不应低于其实际出资本额。否则,就形成实质上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股东是否实际缴足出资通常都要加以核实,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实际缴纳了出资,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则表明公司实际上认可了自己尚未足额出资的事实:其一、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会计账簿相互吻合;其二、公司已返还股东超过其所称的“出资”部分;其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曾使用过该款项且能作出合理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