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的新增资产归谁?
根据《确权意见》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体现农村土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土地上的新增附属物及养殖水面,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可根据申请进行确认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块编码”和“备注”栏中注明,但不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栏目中,也不作为土地流转的标的。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新增附属物及养殖水面的所有权归土地使用者和经营者所有。在土地流转时,该新增资产由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协商约定处理方式,流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